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公告
2015-04-28
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
公 告
(2015年第1號)
為加強廣東省水泥行業自律管理,規范水泥企業生產和經營行為,引導企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精神和《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我省水泥行業發展現狀,我會修訂的《廣東省水泥行業誠信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業經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六屆四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希各企業自覺遵守該《公約》,積極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及承擔相應的責任,努力做《公約》的踐行者和監督者,為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做出積極貢獻。
依據《公約》附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約》將報省社會組織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備案。
附件:廣東省水泥行業誠信自律公約
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
2015年4月23日
廣東省水泥行業誠信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水泥行業的自律管理,規范企業生產和經營行為,引導水泥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促進行業內企業之間的信任關系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民政部等八部門《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精神和《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章程》規定,在2010年制訂的《廣東省水泥行業自律公約》的基礎上,修訂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的成員單位是指在水泥行業從事生產經營、研究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和機構。
第三條 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是本公約的協調和監督機構。當涉及公約成員單位跨省區時,接受中國水泥協會的協調和指導。
第二章 誠信準則
第四條 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自覺規范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提倡行業內部的團結、互助、協調、自律和行業間的協作,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行業整體利益,大事相商、共謀發展。
第五條 講信譽,重合同,嚴履約,樹立行業的良好形象;反對欺騙壓詐、假冒偽劣、哄抬物價、壓價傾銷等損害用戶和行業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第六條 提倡講求科學,嚴格管理,建立和健全企業各項規章制度, 著力推進企業管理和技術進步, 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第七條 提倡貨真價實,保質保量,反對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不當行為。
第八條 及時如實地填報行業統計資料, 為搞好行業統計、分析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
第九條 行業企業之間提倡團結協作, 互助友愛, 互通信息, 共同維護和發揮行業整體優勢; 對行業內企業之間的矛盾和問題, 提倡友好協商, 求同存異, 共同促進行業的和諧發展。
第十條 提高行業的創新能力,促進行業轉型升級、化解產能過剩和節能減排。
第十一條 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履行社會責任,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 提高行業的聲譽。
第三章 自律公約
第十二條 堅持質量第一, 嚴格執行有關技術、工藝、質量等標準和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的要求, 嚴禁無證生產,嚴禁不合格的產品出廠。堅決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和廣東省安全生產有關法規、標準和規范, 搞好安全生產規范管理, 努力減少安全事故, 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自覺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按時發放工資津貼,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按時發放勞保用品,保障企業職工權益。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嚴格執行排放標準,強化企業和職工的環保意識,提高企業環保的治理力度,增加環保投入, 消除污染, 達標排放, 確保企業職工職業衛生安全與健康。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降耗, 持續開展能效對標活動,促進企業節能、減排、清潔發展,美化環境,提升行業形象,為行業爭光。
第十六條 合作共贏,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堅持行業利益、企業利益和社會責任一致為原則,遵守市場規則,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不以排擠或有意傷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不允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產品,搞亂市場。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締結價格壟斷協議,不謀取市場暴利。不排除、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十七條 合法經營,嚴禁偷稅漏稅、行賄受賄和欺詐行為獲取不正當收益和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 倡導科技創新, 尊重知識產權,勇于應用新工藝、新裝備,不斷開發新產品。實施名牌戰略,積極參加行名優產品評選活動, 爭創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 做好專利申報和科技成果申報工作。
第四章 公約履行
第十九條 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及時向成員單位傳遞有關水泥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受理成員申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組織調査及調解,并提出表彰或協調處理的意見。
第二十條 成員單位應充分理解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誠信準則及自律規約。
第二十一條 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優先采用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協會進行調解,也可單方直接請求協會進行調解。
第五章 公約監督與評價
第二十二條 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及時向協會進行檢舉,要求協會進行調查,協會也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第二十三條 成員單位有權對協會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協會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協會制定相應的的規約評價實施細則(另附)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
第二十五條 對模范守約的成員單位,可授予自律守信單位榮譽稱號,并通過媒體公開宣傳;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視其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警示、限期改正、內部通報、公開通報等自律處分措施,并適時進行行業譴責,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庫。必要時還可以建議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經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六屆四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由協會報省社會組織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協會可以對公約提出修改意見,經廣泛征求意見后,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在本公約之下制訂的公約各項自律機制或管理辦法,經成員單位同意,可作為本公約的附件一并公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由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5年4月2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