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預拌砂漿專業委員會工作準則
2013-11-19
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預拌砂漿專業委員會工作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定名為“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預拌砂漿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 Ready-mixed mortar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Guangdong province concrete association (簡稱:GDMPC) 。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輸送、使用及配套材料生產服務企業、設備生產企業、設計和科研院校以及專家學者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隸屬于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 “省混凝土協會”),并在其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主要業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預拌砂漿行業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會員單位對我省發展預拌砂漿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有關部門制定預拌砂漿技術經濟政策和發展規劃提出建議。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編制預拌砂漿產品標準,應用技術規程,并推廣實施。
四、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以利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五、宣傳普及有關預拌砂漿專業基礎知識;開展國內外學術、信息、技術交流,研發并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經驗,以利提高全行業的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
六、開展各類培訓,以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七、開展咨詢、協調工作,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編輯、出版有關學術、技術資料以利行業內信息交流和傳播。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
十、開展其他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從事預拌砂漿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以及熱心于發展我省預拌砂漿事業的專家、學者均可申請參加本專業委員會,同時即成為省混凝土協會會員。
第六條 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企業情況簡介等其它相關資料;
二、由本專業委員會討論通過,報省混凝土協會確認;
三、由省混凝土協會秘書處頒發本專業委員會會員證書。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會員的所有權利;
二、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本專業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獲得本專業委員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業務培訓和其他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專業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專業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專業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專業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專業委員會所需信息、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專業委員會,并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又未書面向本專業委員會提出緩繳或減免申請的,視為自動退會。
無理拒絕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工作準則的行為,經本專業委員會表決通過,報省混凝土協會備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遵守民主協商的組織原則,重大事宜須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專業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準則;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確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贊成,決議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省混凝土協會審批,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專業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委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委員,并及時書面通知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在省混凝土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聘任名譽主任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十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地點設在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
第十七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制定委員會內部管理制度;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根據大會決議安排各項活動;
六、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其他各項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1/2以上贊成,決議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委員單位由委員會提議,最后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通常由委員單位的主要領導人擔任。
第二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本專業委員會委員1/2 以上表決通過,報省混凝土協會批準。
第二十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主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召開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條:本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向委員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秘書處專兼職人員的聘用;
三、受主任委托,印發有關文件;
四、處理本專業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得;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財務收支和管理按照省混凝土協會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主任委員單位每年繳納人民幣8000元,副主任委員單位每年繳納人民幣6000元,委員單位每年繳納人民幣4000元,會員單位每年繳納人民幣2000元。
第二十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社保、福利待遇,參照省混凝土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作準則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本專業委員會工作準則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混凝土協會向民政部門申報終止。
第三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交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工作準則經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工作準則的解釋權屬本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準則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