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4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0-06-04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4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及使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我廳制定了《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礦產資源國情調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綜合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海砂資源出讓前期工作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4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廳各專項資金主管處室及財務處反映。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5月8日
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省綠色礦山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已取得顯著成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企業,經申報并按相關程序核查驗收通過后列為專項資金待獎勵對象。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應遵循依法依規、規范管理、績效優先、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的原則,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籌專項資金預算編制、上報、執行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負責統籌專項資金總預算和年度預算編制、上報和執行情況監管;
(二)負責省級項目庫申報管理;
(三)負責制定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分配方案、任務清單;
(四)負責同步下達績效目標、任務清單,對市縣的資金分配和預算支出等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
(五)負責專項資金監督核查、績效管理及信息公開。
第六條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主體責任,確保完成省自然資源廳下達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負責市縣項目庫申報管理;
(二)負責專項資金細化分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監管;
(三)負責組織績效評價工作;
(四)負責信息公開,接受省級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安排計劃,由省自然資源廳提出分配計劃報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具體獎勵資金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組織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專項資金總預算和年度預算安排,綜合考慮全省已建成待獎勵綠色礦山情況,確定當年度獎勵的綠色礦山數量。
第九條 單個綠色礦山獎勵額度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獎勵礦山數量和礦山類型(分為金屬、非金屬(不含采石場)、采石場、地熱礦泉水四類)進行確定。
第十條 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目錄清單、分配方案及任務清單并按要求報批,省財政廳批復文件下達(含提前下達)后30日內下達資金分配情況、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資金分配情況、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后要積極配合本級財政部門做好綠色礦山建設項目獎勵資金的分解下達工作,及時將資金撥付給列入獎勵對象的礦山企業。
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妥善使用獎勵資金,進一步加大綠色礦山建設力度,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水平。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落實績效監管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預算時,應當編制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不得納入項目庫。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省財政廳批復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績效監控并定期進行績效自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申報綠色礦山的礦山企業進行現場核查,核查通過后作為推薦綠色礦山上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統一對各地上報的推薦綠色礦山組織現場抽查審核,審核通過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列入擬獎勵綠色礦山名單。
第十六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